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 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机 构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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