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曙光医院被恶意捏造投诉-经调查为恶意竞争造谣抹黑
时间:2023-12-24 14:22:03 作者:南宁曙光医院
南宁曙光医院被恶意投诉-经调查为恶意竞争:网络造谣抹黑涉哪些犯罪!南宁南方曙光医院正规却被指坑人,实则奸诈小人利用网络黑贴信息来敲诈勒索医院。近期医院发现网络上出现不少诋毁我们的帖子和文章,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声誉,目前医院已配合警方调查,查出事情真相,原来此举纯属个别团队利用网络黑贴信息来敲诈勒索医院的行为。
所谓黑贴,顾名思义就是毁名誉的帖子。通过编辑文章的方式,在博客或者论坛发布。写的是医院被黑的内容治疗没有效果,收费贵死人,讲自己如何被骗入医院,并且诋毁、辱骂医院工作人员。此类文章一般会去编造和捏造一些荒诞的所谓事实真相 (比如: 残疾人、外来打工者失业人员、孤寡老人等对象),以当事人称来叙述,从而获取网民和一些患者的同情心,将无说成有,颠倒是非黑白,不断的怂恿他人去激化医患矛盾,诋毁其他医院的名誉。
网络造谣抹黑涉哪些犯罪:诋毁他人商誉构成犯罪
虚假文章被大量点击阅读,并在各种网络媒体上迅速传播,严重损害了某矿泉水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该公司产品滞销、大量经销商退货等后果。法院终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无中生有、完全虛构、凭空编造虚假事实,也包括在真实情况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恶意歪曲、夸大部分事实真相。“散布”,既包括口头散布,也包括以书面方式散布,如宣传媒介、短信息等。在信息时代,还包括通过信息网络等进行散布。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里规定的“他人的商业信誉”,主要是指他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等,如他人在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他人在金融机构的信贷信誉是否较高、他人的生产能力和资金状况是否良好等;“他人的商品声誉”,主要是指他人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提供商品服务及售后服务的质量和经过长期良好地生产、经营所形成的知名度等。
2020年11月,广东省警方接举报:某公司代理销售的美容仪在多个热门网络平台上被人发布不实内容恶意诋毁,并遭网络水军跟帖转发大肆炒作,造成公司产品销量剧降,退货猛增致损失达180万元。经查,半年前陈某每逢网络促销节点前夕,就组织员工纠集网络水军对竞品公司产品进行网络抹黑攻击,先后实施6次抹黑攻击竞品损害商品声誉犯罪行为,造成某公司代理的美容仪销售额锐减,商业合作多次被取消,并且已经完成销售交付的600台美容仪被网店退回。该团伙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商家的商品声誉和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陈某等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 “删帖”要挟涉嫌敲诈勒索
水军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并借机敲诈勒索,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主动搜集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联系被害人,以发帖传播负面信息为要挟,向其索取财物。比如行为人搜集某公司的违法经营信息,后找到相关企业的联系方式,告知已经掌握其违法信息,要求对方将钱款打到其指定的账户,否则就在互联网上发布,让企业“花钱消灾”。
还有一种是“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在其建立或经营的网址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声称帮助其删除帖文,但要求支付一定费用。
与传统作案相比,网络敲诈勒索并非以现实生命安全的威胁为恶害相通告,而是以损害被害人名誉、隐私等权益为要挟,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处分财产。
公平合法的交易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行为人以删帖为条件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如“广告费合同”等),并收取“删帖费”,此种所谓的“合作”不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并不能改变其犯罪行为的本质,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3 “有偿删帖”或构成非法经营罪
还有些水军专门做删除网络负面信息的生意,尤其是一些大企业,对删除网络负面信息需求量较大。不少人认为这只是一种行业“潜规则”,不过是删帖而已,殊不知,这种看似不起眼的“有偿删帖”行为其实已触犯了刑法,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上述案件中的胡某既未取得许可又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属于有资质的网络媒体自发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要求。胡某以掩盖负面信息为目的的不正当删帖行为,既违反了国家规定,损害公开平等的互联网环境,又破坏了信息网络的传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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